7旬老人护孙砍伤酒后闹事者获刑 申诉“正当防卫”被高院驳回

gxq926 2021-12-1 472


当年仅8岁的孙儿被同村一名酒后闹事者掐脖子时,年已七旬的老人杨成杰拿着钩刀砍击对方,致使酒后闹事者轻伤一级。杨成杰因故意伤害罪获刑8个月,他坚持认为自己行为系“正当防卫”,并在出狱后开始了持续申诉。

11月29日,红星新闻从该案当事人杨成杰家属处获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成杰的申诉。


经海南省临高县法院、海南二中院审理认定,2017年8月,临高县得位村发生了一桩刑事案件:饮酒后的杨庆全来到同村人杨成杰家附近,从地上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的孙子杨某冰从屋里走出来,遭到杨庆全拿着石头追赶。

时年70岁的老人杨成杰闻讯,拿着钩刀出门追赶。在一片竹林,杨成杰看到杨庆全用手掐着孙儿的脖子,杨成杰喊“快放手”,但杨庆全不肯放手。老人上前,用钩刀砍击杨庆全,致其轻伤一级。

案发近三年后的2020年5月,临高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临高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杨成杰看到孙子被掐脖子时,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阻止侵害行为,而是直接持刀砍击,不属正当防卫,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

杨成杰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称,杨成杰砍击杨庆全的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庆全就放开了男童,危险解除,此后的几刀,系出于泄愤目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双方冲突系被害人杨庆全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且杨成杰已是古稀老人,因护孙心切,临时起意进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重,将老人的刑期调整为8个月。

2021年4月,杨成杰刑满出狱,随后开始申诉。他认为,案发时他已70岁,杨庆全不到40岁,“他比我年轻30岁,力量对比悬殊,杨庆全还手拿石头,我迫于无奈只能持刀制止杨庆全行凶。”

杨成杰认为,他虽然砍击了杨庆全数刀,但砍击部位都是手脚,并非身体要害部位,“我的目的是制止杨庆全伤害我孙子,最终也是造成他轻伤,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我真的想伤害他,就不会只砍手脚部位了。”

杨成杰在《刑事申诉书》中称,本案中,杨庆全手掐其孙子的脖子,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杨成杰多次呵斥杨庆全放手,但无果,“迫于危险情境才持刀砍伤杨庆全。杨庆全放开其孙子后,又想用手戳杨成杰的眼睛。整个砍伤杨庆全过程,都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杨成杰向海南二中院进行申诉,遭该院驳回。随后,他向海南高院提起了申诉。

海南高院于11月16日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其驳回申诉的理由为:海南高院认为,杨成杰在看到杨庆全双手掐住杨某冰脖子时,要求杨庆全放手,在杨庆全不肯放手、杨某冰存在人身伤害危险的情况下,持刀上前砍击杨庆全一刀,此时,杨成杰“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海南高院称,被砍击一刀后,杨庆全放开了杨某冰,杨某冰随即跑回家中,杨某冰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此时杨成杰与杨庆全的对峙,已不同于未成年人受到成人的伤害风险,在未存在后续风险的情况下,杨成杰出于泄愤目的持刀继续砍击杨庆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杨庆全轻伤的后果,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

海南高院认为,杨成杰的后续砍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紧迫程度要求,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针对杨成杰称“杨庆全放开其孙子后,又想用手戳杨成杰眼睛,杨成杰用刀阻挡导致杨庆全受伤”的说法,海南高院认为,无证据加以证实。

海南高院还称,至于杨庆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属于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范围,不影响本案中对杨成杰犯罪事实的认定,且原判已经充分考虑到杨庆全的过错,对杨成杰的犯罪行为也在量刑上从轻处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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