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拟规定: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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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科学技术部下发关于公开征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实施细则》拟规定,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根据《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实施细则》拟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事先取得知情同意,确保提供者健康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科研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规程等。

《实施细则》拟明确主体资格。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和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开展。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开征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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