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deo]https://haokan.baidu.com/v?vid=14406308746699374303&pd=pcshare[/video][thumb][/thumb]澎湃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上游新闻
据上游新闻报道,6月21日下午5时许,醉汉彭建峰闯入杨庄小学校园,朝正在嬉戏的小学生爆了一句粗口,推搡着校长王海峰进入宿舍,动手打了王海峰。王海峰还手,致彭建峰倒在宿舍内。经鉴定,王海峰鼻骨骨折,彭建峰掉了三颗牙,两人均是轻伤二级。
校长王海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方批捕。/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此案属于打架,彭建峰有明显过错在先,王海峰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基于此,两人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此外,彭建峰醉酒驾驶摩托车来到小学,涉嫌危险驾驶罪。
马头镇中心学校长邢彬义和当地诸多村民对这个事件感觉不公平:王校长被劣迹斑斑的彭建峰打了后还手,还被刑拘,别说校长当不了,甚至连公职都可能保不住。
众人之所以说彭建峰劣迹斑斑,是因为他曾有两套户籍信息,还曾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多次打过其他老师。
王海峰当时站在花栏边(右圈)打电话,被彭建峰推进宿舍内。/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王海峰被拘前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上面按有村民手印、盖有马头镇中心学校公章。
该说明显示,彭建峰是个有劣迹的人,王海峰之所以还手是怕彭建峰伤害到学生。
杨庄是自然村,隶属于刘庄村。刘庄村一名村干部称,村民之所以愿意按手印,是基于一个朴素道理:彭建峰的口碑不太好,他闯进学校,在宿舍内先动手打人,王海峰这才还手。“挑衅在先,动手在先,有几个人能做到不还手?还手就要坐牢,谁都会觉得委屈。”
上级单位马头镇中心学校和多位村民在《情况说明》上签字,为王海峰叫屈。/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澎湃评论
正当防卫还是打架要厘清
如果是普通的打架斗殴,执法机关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再正常不过。问题是,一个醉汉闯入了校园,且打人在先,校长反击自卫在后。怎么看,校长也是再正当不过的自我救济行为,怎么能跟“打架”混为一谈呢?
单从伤情鉴定看,似乎有以故意伤害犯罪追究“凶手”刑责的必要。可是有句话叫“正义有一副普罗透斯的脸”,谁受伤并不代表谁就有理,伤人者也不一定都应被追责。根据刑法规定,为了制止和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造成了对方的身体损害,也应归入正当防卫的范围,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现场的老师和家长,当地教育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和绝大部分网友,都认为王海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为何当地公安机关的结论与之有如此大差别呢?
新闻报道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据办案民警称,该案侦办之初,也认为王海峰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确实不好界定”。最后,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制室和辖区派出所“共同商议”,才得出“打架”“故意伤害案”的结论。
诚然,正当防卫的界定不易。区别斗殴与正当防卫,始终是办案实务中的一大难题,但难不是回避界定的借口。作为有经验、有专业知识的办案人员,必须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道理。此起案件的办理中,双方肢体冲突的部分被无形放大,“前因过错”却被有意无意忽略,是一种遗憾,更是缺憾。
当年的昆山夺刀反杀案后,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实践纠偏、出台指导案例,持续释放“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强烈讯号。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据此,王海峰的反击行为,应区别于对方的伤害行为,其是否依法享有豁免法律责任的权利,值得深思。
今年9月22日,在谈及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对依法属于正当防卫,或者有防卫情节的案件要敢于认定。这一表态,既是对正当防卫的司法支持,也是对司法实践中“和稀泥”等现象的有力纠偏。
人间自有正气在,正当防卫须激活。当地有关部门应秉持法治精神,尊重公众常识和朴素正义,对这起争议案件作出更合理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