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是XXX(福建)光学有限公司员工,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从事操作工岗位,月工资为底薪1650元/月+绩效+加班费(含周末加班费)。
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黄某某因嫖娼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实施行政拘留15天。
2019年5月24日下午ll:22,黄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短信的内容是“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未告知被拘留原因。
2019年6月11日,上午1l:40,管理员短信回复“你这种情况,我也咨询过领导,没办法给你批假。”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会作出《申请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黄某某于5月24日晚临时以短信的形式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员请假,声称其被拘留无法上班。管理员依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并请示后向黄某某短信回复无法准假。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黄某某至今未到岗,系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拟给予黄某某开除处分。现将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并请工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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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2019年6月1O日,黄某某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口头告知黄某某,因其无故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被开除了,但一直未向黄某某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黄某某对公司的开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519.6元。
不过,公司又对裁决不服,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435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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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规范,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黄某某旷工,但是应该依据合法合规的管理手段和依据对黄某某进行管理,如果公司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公司也应该运用规范的解除程序,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证明其工会的成立过程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其依据《员工手册》及工会作出的开除决定,作为解除与黄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认可。
再者,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未送达给黄某某,其解除程序也不规范,因此,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1O日口头告知黄某某,因其无故旷工,已经被开除。同时,黄某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据此,一审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实际解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519.6元。
公司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向法院提交福州金山投资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公司工会接收高温补贴的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福州市总工会向公司授予“先进职工之家”的荣誉牌匾照片,共同证明公司工会系依法成立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
二审判决: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并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不予计算周六、周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月30日,黄某某旷工5天;至6月10日黄某某出现在公司,其旷工天数达到11天,且始终未向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黄某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系依法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黄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规定,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435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