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及空气、噪声污染,持续为辖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昌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昌平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理。对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
四、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昌政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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