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母诉刘鑫案一审宣判 江歌妈妈告慰女儿:妈妈做到了

gxq926 2022-1-10 468



江歌妈妈走出审判楼

封面新闻记者 吴德玉 荀超

“虽然这只是民事起诉刘暖曦,没有办法让她为你偿命,但这份判决对你,对妈妈,对姥姥,都是非凡的裁决。”江歌妈妈江秋莲起诉刘暖曦(刘鑫)侵犯江歌生命权纠纷案于1月10日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歌妈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份判决书意义重大,她随身携带的包里一直揣着江歌遇害时穿的衣服,她必须和江歌一起见证这个时刻。

天空下着雨

一审判刘鑫赔偿69.6万

1月10日不到8点,天空下着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判楼前已经聚集了很多媒体记者。

早晨7点半,江歌妈妈更新社交平台:“江歌,我的好闺女,妈妈永生的最爱,你被迫离开妈妈1894天了。现在陪妈妈去法院,今天就要对锁了你的家门,阻断你逃生之路,导致你被她前男友陈世锋杀害的刘鑫宣判了(她早已改名刘暖曦),虽然这只是民事起诉刘暖曦,没有办法让她为你偿命,但这份判决对你,对妈妈,对姥姥,都是非凡的裁决。”


8点半多一点,一袭黑衣的江歌妈妈现身,她向记者透露:“昨天晚上睡得挺好,睡得早,起得也挺早,谢谢大家。”同时提醒大家别堵在门口,“别影响人家正常工作。”

庭审开始不久,就传来消息: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歌妈妈告慰女儿

“妈妈做到了”

庭审结束后,江歌妈妈出现在审判庭外,此时,雨已经下大,她激动地表示:“这份判决书意义重大,迄今为止,马上就四年了,网络上还有那么多人在污蔑江歌,我不能不做,我要维护江歌的尊严。我这包里是江歌被害时穿的衣服,我必须和江歌一起见证这个时刻。妈妈做到了!”


江歌妈妈展示判决书

2016年,江歌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9年,江秋莲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200余万元。此前的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庭审纪实显示:原告一方认为刘鑫存在重大过错,且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一方则认为,江歌遇害应由凶手陈世峰承担侵权责任,而并非刘鑫。另外,江歌遇害前,刘鑫是否阻止江歌报警、是否反锁房门阻断江歌逃生出路等,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据1月10日人民法院报的推文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2022年1月10日,妈妈给你送判决书,等着妈妈!”江歌妈妈曾表示,此次宣判,她终于可以兑现对女儿的承诺。

最终宣判

2018年10月15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表示,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2020年3月29日,青岛城阳区法院受理此案。同年6月5日,该案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刘鑫方无一人出席。11月20日,该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江秋莲方共举证10组51项证据,提出索赔金额为203万余元。

2021年,4月15日,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此案本来是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2021年12月30日晚,江歌母亲发文称:“刚刚接到城阳区法院通知,因审判长突发疾病,明日开庭宣判暂时取消。我万分不能理解!”而今终于宣判。

该案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嵇焕飞担任审判长,得知嵇院长生病的消息,江歌妈妈称自己专程到城阳区医院想探望嵇院长,“我在医院转了一圈,也无法确认嵇院长住院的确切消息。”

在三天前,江歌妈妈曾在社交媒体发布心声:就要一审宣判了,相信判决书已定。此时,任何的聒噪都不能搅动我的心绪。我很平静,是因为我足够相信黄乐平律师团队的能力与水平。

律师解读:生命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什么是生命权纠纷?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因为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生命权可以称之为活着的权利。生命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构成侵权需要满足如下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人们普遍认识到的因果关系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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