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入大量成本培养医生林某出国进修、读博,而林某学成后不肯回原单位复职。最近,“老东家”将其起诉到法院,索赔损失及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违背诚信原则,判决其赔偿80余万元。
医院培养医生出国进修、读博
林某现住杭州,原是余姚一家医院的医生。2011年6月2日,医院选派林某去美国进修学习,时间为两年,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林某进修结束后必须按时返院,并在该院工作服务十年以上;回院工作不满十年的,资助款需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10000元/年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此后,林某按约进修,期间共收到院方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工资等32.9万元。
2013年8月,林某结束进修学习,返回医院上班。
在工作两年多后,林某又向院方申请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院方配合办理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为此,双方还签订了《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协议中约定,学习期间,林某虽解除了与院方的聘用关系,但院方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约定,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履行承诺回到医院工作,若违反此承诺,林某须给予院方按照读博期间补助标准2倍的赔偿金。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在医院服务不少于十年,不足服务年限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赔偿金。
2015年9月起,林某前往高校就读,期间院方根据协议先后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助总计24.4万元。
2019年3月,林某学成即将回归,医院却收到了林某的书面告知书,称其将入职浙江某医院。
2021年4月,老东家将林某起诉至余姚法院。
法院:违背诚信原则,支付80余万元
庭审中,双方紧紧围绕被告是否应按约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两份协议书中约定十年服务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第一份赴美进修前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主张10000元/年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性质等同于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10000元/年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合理合法,根据被告实际服务期限26个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用、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等33.6万元。
关于《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书》。原告已按约支付被告经济补助24.4万元,但被告博士毕业后从未在原告处工作,故被告应退还该笔经济补助24.4万元。
同时,被告未按约返回原告处工作,显属违约,该份协议中约定的另一倍赔偿金实际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对此,综合考虑被告违约行为的情节、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24.4万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经济补助,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林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诚信是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价值准则
法官说法:如今,企事业单位越来越重视人才培养,其中,选派优秀人才进行培训进修并约定服务期是常见的人才培养方式之一,在培养期间,单位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实践中,往往存在人才培养成后违约拒绝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不遵守相应服务期要求,导致原单位的投入付之东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党的十八大报告亦将诚信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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