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了,放不放假,成了网友们热烈讨论的问题。3月6日,重庆一公司宣布“三八节”给女员工放假6天,根据网友上传的文件显示,该司将于3月8日至3月13日给全体女职工放假,共计6天。
不少网友纷纷调侃,这是别人家的公司,也有网友表示自己公司已宣布放假半天并发放了其他福利。
那么,三八妇女节放假是必需的吗?不放假违法吗?有其他福利吗?一起往下看。
2019年7月29日,人社部官网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标准提到,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妇女节(3月8日)为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据《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此前国家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来讲,各企业、单位应尽量给女性员工放假半天,或安排其他的活动,比如给予女性员工发放福利等。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
而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到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