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妻子出轨生女却不准离婚,判决别太机械化

admin 2021-5-11 1101

近日,又一则令人匪夷所思的离婚诉讼案件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今年3月,湖南汤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且女方出轨生育一女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亲子鉴定报告,证明双方抚养的3岁多女儿汤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并非自己。原告提出了包括判决离婚、房产分割等9项诉讼请求。被告付女士也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而针对案情,法院则认为,“只要两人能够慎重考虑、理性对待,相互关心,相互体谅,共同协作,努力维系家庭,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修复感情”。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怎么冷静?”“现在两个都乐意离,但法院不同意???”。这确实不能怪网友们看到判决结果都冷静不了,因为这个结果实在是有些突破常识,令人难以理解。

抛开事件中一地鸡毛似的双方拉扯不论,可以确定的是,当事双方都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且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分配方面仍存有争议。但法院却认为,只要原、被告冷静一定的时间,修复感情,仍可以继续共同生活。即便婚内女儿并非男方亲生且男方“一直无法接受”“很抑郁”,也要双方“理性对待”“相互体谅”。

除了这些有悖常理、令人“满脸问号”的暂不判离的理由,“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则好似是法官在超越法律创设新的条令,因为《民法典》中设立的冷静期并未辐射到诉讼离婚中。民政部发言人在2020年12月4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且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者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应支持离婚。像本案中双方都承认感情破裂的情况,仍判决“暂判决不准离婚”,不免让人疑问,到底离婚需要夫妻感情破裂到何种程度呢?

从不久前“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的宁顺花案,到这次法院自己觉得当事双方“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过于机械化的话术和判决都无形中提高了离婚自由的门槛。出现此结果无论是司法人员出于“劝和不劝离”的情感初衷,还是对法律法规的过度解读,都无疑增大了当事人离婚的成本,也解构了法律和司法部门的权威性。

考虑到婚姻生活的复杂性,对于并非一时冲动的离婚,司法机关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如何在保障社会家庭稳定的同时保证婚姻自由,如何在双方过错时平衡权益,一方明显过错时保护弱势方应有权益,而并不是惯性地、机械地不准离婚。而这些如何实现,则需要司法人员更大的智慧。像这样一厢情愿不准离婚的案例,还是应该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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