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行凶未被羁押,后驾车撞死母子二人,多名警员被起诉

gxq926 2021-10-28 599


↑周丹驾车撞死彭女士母子案发路段。

红星新闻记者 | 王剑强 孙钊

编辑 | 张寻

时隔一年,彭女士家属收到了湖南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才明确了解彭女士母子死亡案中,当地多名警员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徇私枉法的内情。

2020年10月,湖南娄底市双峰县男子周丹驾驶一辆租赁的汽车,加速撞向正骑摩托送两个孩童上学的彭女士。彭女士被撞入路边的农田,她的14岁儿子被周丹踩着油门碾过。母子都死了,只有彭女士的外甥女活了下来。

案件资料显示,此次行凶前的数年间,因怀疑彭女士损害其名誉,周丹曾多次当面或发信息威胁恐吓彭女士,2019年2月,周丹曾持自制枪支到彭女士家中威胁恐吓;2020年2月,周丹携匕首潜入彭女士家中,刺伤彭女士及其两名亲友。

当地警方曾多次介入。但周丹父亲多次“托关系”,向双峰县多名警员“走人情”,致使已涉嫌犯罪的周丹受到包庇,未被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周丹亦得以继续对彭女士进行骚扰、威胁等,直至命案发生。

2021年5月,娄底中院一审判决周丹死刑;周丹选择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与此同时,几名涉嫌包庇周丹的双峰县警员,也被检方以徇私枉法罪等罪名提起公诉。

男子骚扰威胁女同学数年,曾发“死亡威胁短信”、持枪上门、持刀行凶

这桩悲剧的开端,要从数年前彭女士参加一场同学聚会说起。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娄底中院相关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2017年1月,一场同学聚会后,彭女士的老同学周丹怀疑彭女士偷偷拍下了他醉酒的视频,让他“没了面子”“名誉受损”。

案件资料显示,自那以后,周丹多次当面或发信息,对彭女士进行威胁恐吓,扬言要杀害彭女士及其家人。2019年2月4日,是大年三十,周丹甚至携带射钉枪,到彭女士家中进行威胁;此后,又多次到彭女士家中滋扰威胁,并多次发出死亡威胁短信。

↑周丹向彭女士发送的“死亡威胁”短信。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了相关短信内容。其中一条短信中,周丹说:“你躲我也没用,事情总须要解决,我也放你过到今天了,仁至义尽了,希望你这几天在家,免得小孩代过,我已做好两家绝种的准备。”

2020年2月26日晚上20时许,周丹携带匕首,潜入到彭女士家三楼。彭女士发现后,将几名亲友喊至家中。当彭女士走至三楼楼梯处时,周丹抓住彭女士的头发,用匕首捅刺了彭女士的颈部。

彭女士的几名亲友上前制止时,周丹用匕首乱捅,导致两人受伤。根据鉴定,彭女士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4月5日,周丹又一次携带螺丝刀,来到彭女士家旁边。彭女士报警后,公安民警随后赶来,将周丹带走。

案件资料显示,周丹多次上门行凶、滋事时,彭女士多次选择了报警,警方亦多次到现场进行处置。

男子已涉嫌犯罪却未被羁押,多名警员被指控“走人情”

冷水江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显示,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晚彭女士三人被周丹持刀刺伤后,双峰县井字镇派出所值班警员贺坤(该派出所所长)、罗懂鹏(民警)两人赶到案发现场处置。

次日,井字镇派出所受理该案为周丹涉嫌故意伤害的行政案件。随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级警长葛光亮受到周丹父亲的请托,与贺坤联系,询问案情并“请求关照”,贺坤答应了。案件资料显示,周丹父亲系葛光亮的姨父。

↑冷水江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周丹父亲曾找葛光亮向贺坤询问案情并“请求关照”。

此后几天,因周丹“既未被关押,也未被处理”,彭女士家属向娄底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诉。贺坤安排罗懂鹏,以双峰县公安局的名义撰写情况说明进行了回复,又撰写了一份呈请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研究和提前介入的报告。

这份报告指出,周丹具有社会危险性,称如果不对周丹采取措施,可能会继续闹事;彭女士本人也强烈要求警方对周丹采取措施。

《起诉书》内容显示,2020年3月27日,因周丹用匕首造成三人轻微伤,已达到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经贺坤同意,罗懂鹏将该案重新受理为刑事案件,并向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呈报立案。

该案法制审核员、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剑红,扣押了匕首照片等证据材料,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周丹、彭女士系同学关系,“肯定存在感情或经济纠纷”。朱剑红以未查清案件起因为由不予立案,将该案从办案系统中退回。

2020年4月5日,周丹又一次携带螺丝刀上门滋事后,井字镇派出所再次出警处置,周丹被警方带走。当晚,葛光亮又来“寻求关照”了,仍旧是受他姨父、周丹父亲的请托。

↑冷水江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的葛光亮找贺坤说情的细节。

贺坤曾在交警大队工作,葛光亮是他的老领导,“葛光亮当初对贺坤也很关照,两人又是老乡,平时关系也很好……(贺坤)动摇了关押和打击处理周丹的决心,答应再次帮忙。”

第二天,周丹被释放了。《起诉书》内容显示,葛光亮“开导”周丹,“公安机关原本是要公事公办,因为他帮忙讲好话,才不予关押,要周丹回去之后好好替家里做事。”葛光亮还将一包香烟塞给贺坤表示感谢。

↑《起诉书》内容显示,警方对“2·26”案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起诉书》内容显示,数日后,在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因此前受到葛光亮打招呼的影响,为达到包庇周丹的目的,贺坤故意发表了一些“彭女士风评不好”“两人可能存在感情、经济纠纷”的意见;朱剑红也因被打过招呼,也以纠纷原因不明、证据不充分为由,表示“不能立案”。

警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罗懂鹏也停止了对该案的调查工作,他被抽调参加其他工作任务时,也故意将该案的案卷存放在办公室,未予移交。

男子获释后继续骚扰威胁,后驾车撞死母子二人

仅仅被警方留置不到一天,周丹就被释放了。案件资料显示,获释的周丹在网上浏览毒药、枪支等内容,并又继续发短信威胁恐吓彭女士。

彭女士多次给民警罗懂鹏打电话,询问办案进度,要求对周丹进行打击处理,恳求警方保护自己及家人安全。

对彭女士的多次请求,罗懂鹏“敷衍应付,既未向上级汇报,也未对周丹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几个月后,更大的悲剧发生了。

↑娄底中院一审判决书中查明的周丹杀人案案发经过。

2020年10月12日凌晨6时许,周丹携带屠刀和枪支,驾驶租来的轿车等候在彭女士家附近。如往常一般,彭女士骑着摩托车,送儿子和侄女上学,完全没注意到后面有一辆车在尾随。

周丹开着车,快速撞击骑摩托车的彭女士。经过多次冲击、碾压,彭女士和儿子当场死亡,只有彭女士的侄女幸免于难。

案件资料显示,周丹杀人后,又驾车冲进彭女士家堂屋,持枪自杀未遂后,携带屠刀躲到山中。此后,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三级公安机关和双峰县政府调集了数百警力和干部群众,使用警犬、无人机进行围山搜捕。

围山12天,周丹在深夜潜回家中,用他父亲的手机,给双峰县井字镇派出所所长贺坤打电话投案。

周丹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资料显示,2017年左右,周丹在网上购买了射钉器、钢管、钢珠等,制作了一把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药的枪支。

↑被告人周丹一审被判处死刑。

娄底中院在2021年5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中称,周丹无事生非,无端怀疑彭女士录制了对其不利的音视频,继而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长时间连续多次滋事、敲诈,并捅刺彭女士等人,作案手段不断升级,作案过程不断扩张,后又驾车撞死彭女士母子,“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一审被判处死刑、赔偿被害人家属近13万元后,周丹选择了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开庭。

多名警员被诉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死者家属起诉县公安局索赔

周丹被一审宣判死刑前,双峰县纪委监委也开始介入调查本案中几名警员的违法问题。

2021年3月30日,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级警长葛光亮、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剑红、双峰县公安局井字镇派出所所长贺坤被双峰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另一名民警罗懂鹏,则在接到娄底市检察院电话后,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此外,葛光亮到案后,还被查出涉嫌受贿罪。根据《起诉书》相关内容,2019年至2021年3月,葛光亮利用担任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级警长的便利条件,通过双峰县看守所所长易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8万余元,其个人实际分得3万余元。

↑冷水江检察院指控多名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等罪名。

冷水江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贺坤、葛光亮、朱剑红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葛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冷水江检察院表示。

涉案民警罗懂鹏,则被冷水江检察院指控犯玩忽职守罪,“罗懂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真的没有想到,原来造谣我们家人与凶手周丹‘有感情、经济纠纷’的人,就是涉案的警员。”2021年10月,彭女士家属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命案发生前后,诸多关于彭女士的谣言无端而起,称彭女士与周丹有经济、感情纠纷,“这种完全不真实的传言,让我们整个家庭心力交瘁。好在一审法院查清了事实,认定双方从未存在那些纠纷。”

一审宣判后,彭女士家属向双峰县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该局赔偿彭莉母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及其外甥女周某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96万余元。

双峰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称,在公安机关出警前,2020年2月26日周丹持刀伤人案已经发生,公安机关拖延履行的是及时对周丹持刀伤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处理的法定职责,而非对被害人的保护职责。彭女士母子遇害、外甥女受伤是周丹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在2020年10月12日周丹驾车撞人案处理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不存在违法失职行为,彭女士母子遇害、外甥女受伤与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是否履职到位亦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双峰县公安局认为该局无赔偿责任。

双峰县公安局表示,彭女士母子死亡、外甥女受伤的赔偿责任,应由周丹承担,鉴于周丹至今没有且无力赔偿,纪检、检察机关认定该局民警在处理2020年2月26日周丹持刀伤人案中存在拖延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该局愿意在法院判决的赔偿金范围内与彭女士家属协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并给予共计3万元慰问金。

因不服双峰县公安局的行政赔偿决定,2021年9月,彭女士家属对该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造成彭女士等人死伤,家属有权向该局申请赔偿,该局只愿意酌情补偿的决定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9月8日,娄底市涟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彭女士家属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目前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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